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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商蓋屋是存貨 不應課囤房稅

2021-12-24 編輯: 439人瀏覽

資料來源:工商時報 蔡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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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國不動產稅制一覽

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趙文銘表示,房屋稅改革除落實居住正義外,仍應符合課稅目的與合理性,起造人興建房屋目的是銷售,是增加市場供給而非囤房。建商興建新屋不止創造就業機會,也改善都市景觀及提升居住品質,政府應給予合理的銷售期間,甚至應考慮將起造人排除適用囤房稅。

趙文銘也評擊政府,在都更案完成後分回、取得的房屋,一旦對外標售時也不會降價賣,反而把標售底價訂得相當高;如果政府真要打房,何不帶頭示範,將分回房地便宜賣給有需要的民眾。至於對建商課徵囤房稅更是劃錯重點,讓建商不敢繼續蓋新屋,進一步減少供給,如此稅制只會讓利用人頭炒房的投資客繼續獲利竊喜。

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也指出,囤房稅應排除「良善」起造人,設計避免誤傷的機制。另目前囤房稅以戶數而非價值課稅,反而會鼓勵富有者賣更昂貴的房地,也會誘使建商推出更昂貴的建案,從而帶動一般房價上漲,與平抑房價的初衷相違背。傑仕堡商旅顧問呂俊毅表示,對於不囤房、透過長期持有經營租賃不動產而獲取租金收益的「傑仕堡」來說,由於被課徵3.6%高稅率,收益率因此下降,不利長期經營,這是非常不公平的。建議政府應針對沒有任何囤房動機的情形,像起造人生產房屋,或房屋做為經營管理提供租賃市場等情形,都應列入排除條款適用範圍,而不應課以囤房重稅。

呂俊毅表示,經營出租住宅在營業上已先繳了5%的營業稅,還要課徵21%的營利事業稅,加上房屋稅調高到3.6%,非常不利於經營者,也可能導致法人不再經營這樣的商務住宅。他以「信義傑仕堡」為例,土地稅、房屋稅占營收比重達40%,且經營風險自負,若出租率不佳,不動產持有成本佔營收比更將攀升;他建議政府不應用囤房稅來增加法人的經營成本,而是朝資本利得方向,對自然人和法人來做有效地課徵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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